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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四款所定軍官士官任期屆滿之調職,規定如下:
一、參謀總長、各司令,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指揮官、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指揮官,陸軍軍團指揮官、防衛指揮官與海空軍重要指揮官以上人員及其餘各級主官、主管,於任期屆滿時辦理之。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二、重要軍職,於任期屆滿時辦理之,以不連任為原則。
三、一般軍職、專業技術軍職,於任期屆滿時辦理之。但因業務需要,得予繼續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