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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受訓、請假或其他事故,須指定人員代理,規定如下:
一、受訓時間未逾六個月者。
二、公出公差期間者。
三、休假期間者。
四、停職期間者。
五、失蹤停職尚未免職、撤職者。
前項代理職務以六個月為限,如因特殊原因逾六個月者,應經人事權責單位核准。代理職務逾六個月者,其經歷應列為任職之參考。
主官、主管職務出缺期間,如須指定代理人者,應經人事權責單位核准。
代理職務逾六個月者,其經歷應列為任職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