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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停止佩帶勳章、勳刀: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有期徒刑未滿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