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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申請驗證在國外作成之文書,應向管轄該文書作成地之駐外館處為之。但受理申請之駐外館處認有特殊情形,且無查證困難,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