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由主管機關辦理,或依其性質得由其他政府機關(構)依職權自行辦理;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協調辦理。
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應先知會主管機關並定期函送其辦理情形;其於本法施行時仍有效執行者,亦應通報並定期函送其辦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