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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土地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劃定資源治理區域前,應將計畫目的、範圍、經營管理及與當地共管事項等計畫內容,於治理區域內鄉(鎮、市)公告閱覽及舉行公聽會,並經當地原住民族同意後,始得劃定資源治理區域。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當地縣(市)政府舉行前項之公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