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年六月三日增訂之第 12-1~12-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發給仍為有效之型式認可證書,其有效期間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算五年,期滿前六個月內得依第九條規定申請展延。逾期未申請者,原型式認可證書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