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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1 條
廠商經許可製造模擬槍,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關鍵零組件以不可回復痕跡之方式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位側加設辨識碼。
二、槍管內設洛氏硬度五十五度至六十度以上無法移除之金屬嵌入物。
未依前項規定製造者,原許可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