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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指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經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鑑別為被害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