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持有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延長其停(居)留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