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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參加移民專業人員訓練之實際訓練時數未達總時數五分之四者,不得參加測驗。
測驗成績以總滿分得分百分之七十以上為及格。測驗結果由辦理測驗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製發成績通知單。
測驗成績及格者,得檢附申請書及成績通知單,向移民署申請核發移民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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