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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1 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本文所定永久居留期間,最近五年平均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指外國人永久居留期間滿五年之後,往前推算最近五年平均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其年之計算自核發外僑永久居留證之翌年起之一月一日開始計算。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但書所定出國,其期間每次最長以二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