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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1 條
依第三條第二項但書設置之駐衛警察,其待遇、退職、撫慰、資遣及保險準用駐在單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之人員辦理,不適用第十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