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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決定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內容,涉及心理治療或精神治療者,應有心理師、精神科醫師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