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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機關團體因警衛必要,得向當地警察機關請求派駐警衛,其有置槍必要者,應先檢同員工名冊,報由當地警察機關核轉內政部核准;其置槍數量,不得超過實有人數五分之一。但負有治安任務之機關所需槍枝,得不受限制;其槍枝申請、配置、發照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