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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服制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警察人員服用禮服時間如左:
一、參加本國或友邦大典及宴會時。
二、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時。
三、正式訪問或回訪友邦文武官員時。
四、參加警察各種重要典禮或校閱部隊時。
前項第四款禮服得以常服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