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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告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招牌廣告、樹立廣告之設置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堵塞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各種開口或必要之通風、採光設施。
二、違反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關消防安全設備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