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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教育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外國現職警察人員來中華民國研習警政,由內政部送請教育部審定後,分發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大學入學;其在校修業期間之協助輔導、公費待遇及補助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