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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緊急進口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建築物在三層以上,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窗戶或開口寬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及高度一點二公尺以上,或直徑一公尺以上之圓孔,且無柵欄或其他阻礙物。但面臨道路或寬度四公尺以上通路,且各層外牆每十公尺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者,不在此限。
二、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進口應設於面臨道路或寬度在四公尺以上通路之各層外牆面,間隔不得大於四十公尺。
(二)進口之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一點二公尺以上,其開口之下端應距離樓地板面八十公分以內,並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進入室內之構造。進口外得設置陽臺,其寬度應為一公尺以上,長度四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