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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師聘僱外國技術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建築師聘僱之外國技術人員,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從事
第二條規定之工作者,應由新雇主檢附下列文件,會同原雇主向主管機關
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
三、聘僱合約書一份;其應記載事項,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四、原許可聘僱之公文。
五、原雇主開具之離職證明書。
六、在我國工作之納稅證明。
七、受委託設計之工程合約書影本;其屬公共工程者,以直接承攬為限;
其屬民間工程者,並應加附建造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