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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不作用途之屋頂,其水平投影面之活載重每平方公尺不得小於左表列之公斤重量:
┌─────────┬─────────────────┐
│屋頂度 │載重面積(水平投影面):平方公尺 │
│ ├────┬───────┬────┤
│ │二○以下│二○以上至六○│六○以上│
├─────────┼────┼───────┼────┤
│平頂 │一○○ │八○ │六○ │
├─────────┤ │ │ │
│1\6以上拱頂 │ │ │ │
├─────────┤ │ │ │
│1\8以上拱頂 │ │ │ │
├─────────┼────┼───────┼────┤
│1\6至1\2坡頂│八○ │七○ │六○ │
├─────────┤ │ │ │
│1\8至3\8拱頂│ │ │ │
├─────────┼────┼───────┼────┤
│1\2以上披頂 │六○ │六○ │六○ │
├─────────┤ │ │ │
│3\8以上拱頂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