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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2 條
廠房附屬空間設置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辦公室(含守衛室、接待室及會議室)及研究室之合計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五分之一。
二、作業廠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得附設單身員工宿舍,其合計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三分之一。
三、員工餐廳(含廚房)及其他相關勞工福利設施之合計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四分之一。
前項附屬空間合計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之五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