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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二級處理水回收再利用處理設施設置規定如下:
一、取水場所應設於水位變動少、不易受沉澱物影響,且能確保充分取水量之處。
二、回收水再利用之處理設備應設置二套以上。
三、處理設備之選擇應依回收水之用途及其對應之水質要求,採下列機種:
(一)迴轉網篩機:濾網孔隙為五十網目(mesh)至八十網目,洗淨壓力應大於每平方公分一點五公斤。
(二)微篩機:濾網孔隙為一百網目至五百網目,洗淨壓力應大於每平方公分一公斤。
(三)快濾裝置:應選用懸浮固體去除能力高,並得以空氣及過濾水等洗淨之濾層構成。過濾速度應依進流水及過濾水之水質、懸浮固體去除能力及持續過濾時間等因素決定,並依下表規定設計:
┌─────┬─────────────┬──────┐
│過濾方法 │濾 層 之 構 成│最大過濾速度│
├─┬───┼─────────────┼──────┤
│向│重力式│1 由較粗之砂構成一點五公尺│三百(公尺/│
│上│ │ 至一點八公尺之濾層。 │日) │
│流│ │ │ │
│ │ │2 濾層之表面下方十公分處設│ │
│ │ │ 置鋼製格子。 │ │
│ │ │ │ │
│ │ │3 濾料有效粒徑一公厘至二公│ │
│ │ │ 厘,均勻係數一點四以下。│ │
├─┼───┼─────────────┼──────┤
│向│重力式│1 由層厚比例零點六以下之砂│ │
│下│或 │ 及無煙煤所構成之二層過濾│ │
│流│壓力式│ 池為標準。 │ │
│ │ │ │ │
│ │ │2 無煙煤之有效粒徑以一點六│ │
│ │ │ 公厘至二公厘為準,且為砂│ │
│ │ │ 有效粒徑之二點七倍以下。│ │
│ │ │ │ │
│ │ │3 無煙煤及砂之均勻係數應儘│ │
│ │ │ 可能接近一。 │ │
│ │ │ │ │
│ │ │4 無煙煤及砂構成之濾層厚度│ │
│ │ │ 為六十公分至一百公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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