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主辦機關辦理民間參與政府規劃之公共建設前,為瞭解案件性質,應進行公共建設預評估作業。
主辦機關依本法第六條之一進行可行性評估,應依公共建設促進公共利益具體項目、內容及欲達成之目標,以民間參與角度,就民間參與效益及政府效益、市場、技術、財務、法律、土地取得、環境影響、國家安全及資通安全疑慮之威脅及公聽會提出之建議或反對意見等方面,審慎評估民間投資可行性,撰擬可行性評估報告。公聽會提出之建議或反對意見如不採納,應於可行性評估報告具體說明其理由。
前項可行性評估報告應邀請相關領域人士審查,並於審查通過後辦理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前,公開於主辦機關資訊網路,期間不少於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