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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依本辦法辦理標售、標租,經公告招標二次無人投標或廢標者,主管機關得酌減底價,再行公告辦理標售、標租;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經依前項重行公告辦理標售、標租,仍無人投標或廢標者,主管機關得以重行公告之底價再行酌減至多百分之二十,並重行公告辦理標售、標租。
經公告招標仍無人投標或廢標者,主管機關得檢討調整該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管制,並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及本辦法規定重行辦理標售、標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