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許可容積移轉後,應將相關資料送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實施建築管理,並送請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將相關資料建檔及開放供民眾查詢。
前項資料應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