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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人數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出席,並出席人數超過二分之一,出席者之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經會員人數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行之:
一、訂定及變更章程。
二、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三、選任或解任統籌處理都市更新業務之機構及其方式。
四、議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或變更之草案。
五、議決權利變換估價條件及評定方式。
六、理事及監事之選任、改選或解任。
七、都市更新會之解散。
八、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