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法登記開業之機械遊樂設施製造廠商、機械、電機承裝廠商或營造業並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為設置機械遊樂設施之承辦廠商:
一、具有承辦同類遊樂設施之經驗或技術。
二、對承辦之遊樂設施定有詳細安全保養、修護標準。
三、具備安全保養、修護之專業技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