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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舉辦公聽會時,應邀請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當地居民代表及通知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參加,並以傳單周知更新單元內門牌戶。
前項公聽會之通知,其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辦理者,應檢附公聽會會議資料及相關資訊;其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辦理者,應檢附計畫草案及相關資訊,並得以書面製作、光碟片或其他裝置設備儲存。
第一項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應於十日前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其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辦理者,並應於專屬或專門網頁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