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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監察小組之職權如下:
一、審議本基金預算及結算報告。
二、稽核本基金會計簿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察本會業務、財務是否依本會決議及本辦法規定辦理。
除前項第一款事項應經監察人二人以上之審議同意外,其他事項監察人均得獨立行使。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審議及稽核,得委請律師或會計師提供書面意見,其費用由本基金孳息支付。
監察小組執行第一項職權時,如發現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情事者,應送請全國聯合會為必要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