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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良測繪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測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評選為優良測繪業:
一、對於測繪技術,有重要研發成果。
二、提升測繪服務品質,有重大成效。
三、參與測繪學術活動,促進國內、外測繪業務交流,有重大貢獻。
四、最近三年承辦政府機關委託測繪工作,均能如期完成且品質優良。
五、參與災害緊急應變措施或協助救災工作,有重要貢獻。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具體測繪優良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