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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1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建物折舊提存費,得依下列方式計算:
1
一、等速折舊型:C×(1-s)×—
N
i
二、償債基金型:C×(1-s)×——————
N
(1+i)-1
其中:
C :建物總成本。
s :殘餘價格率。
i :自有資金之計息利率。
N :建物經濟耐用年數。
前項建物總成本、殘餘價格率、自有資金之計息利率及建物經濟耐用年數依成本法相關規定估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