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1 條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處罰,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處罰公司或商號及其負責人者,由公司或商號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執行業務行為所在地與公司或商號所在地非屬同一行政管轄區域者,由執行業務行為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明後,移請公司或商號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二、處罰行為人者,由行為人行為時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標的所在地與行為人行為時之戶籍所在地非屬同一行政管轄區域者,由標的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明後,移請行為人行為時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