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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逕為標售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如有優先購買權者,決標後應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預繳相當於保證金金額之價款,表示願意優先承購。逾期未繳,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者,於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出具證明文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九十七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