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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地重劃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並責令恢復原狀:
一、未經許可,私自變更重劃農地之使用者。
二、違反依第九條規定之公告,致妨害農地重劃之實施者。
三、以占有、耕作、使用或其他方法,妨害農地重劃計畫之實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