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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自辦市地重劃範圍準用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增設或加寬之八公尺以下巷道,及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增加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重劃會應於重劃分配結果確定後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依法辦理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