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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公私立學校、機構或團體推動輔具資源整合及服務單一窗口。
前項輔具資源整合及服務單一窗口應依身心障礙程度分級、需求及專業評估結果提供下列之輔具服務項目:
一、輔具諮詢、評估、檢核、使用訓練及追蹤,並應視需要到宅(校或職場)提供輔具相關服務。
二、輔具維修服務及巡迴維修。
三、提供相關醫療復健、職業重建及特殊教育之輔具諮詢與資源連結。
四、輔具回收、租借、回收再利用輔具實物補助。
五、輔具展示。
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可之輔具業務。
為執行前項輔具服務,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編列經費,共同推動輔具資源整合及服務單一窗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輔具資源整合聯繫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