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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1 條
家庭托顧服務內容如下:
一、身體照顧服務:協助如廁、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翻身、拍背、上下床、陪同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及其他相關服務。
二、生活照顧服務:提供文書、膳食備餐、文康休閒、協助參與社區活動及其他相關服務。
三、安全照顧服務:注意異常狀況、緊急通報醫療機構、協助危機事故處理及其他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