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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日常生活能力培養服務提供單位應置教保員或訓練員,每服務十名身心障礙者,應聘一名教保員或訓練員,未滿十人者,以十人計,十一名以上至二十人,應聘二名教保員或訓練員;並得視身心障礙者之特性需求,增置兼職或特約社會工作人員、護理人員、同儕支持員、其他專業人員。
日常生活能力培養服務提供單位提供視覺功能障礙者日常生活能力培養,應視業務需要置定向行動訓練員或生活技能訓練員;提供聽覺功能障礙者日常生活能力培養,應視業務需要置手語翻譯員或必要溝通人員,配置比率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