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災區生活重建服務中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中央政府應依業務需求辦理下列事項:
一、邀集災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召開本中心督導聯繫會議,並邀
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加。
二、辦理本中心相關工作人員職前訓練。
三、結合專家學者巡迴輔導本中心業務。
四、定期對本中心業務進行績效考核。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委託民間團體設立本中心時,得將下
列事項委辦災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辦理:
一、指派專責人員督導本中心業務。
二、定期辦理本中心工作人員在職訓練。
三、不定期抽查本中心執行計畫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