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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辦法施行後,社會工作師歇業後申請重新執業,重新執業登記日期未逾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者,以該重新申請執業登記日期起算六年,並扣除歇業前執業期間後之日期,為新發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逾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者,以新發執業執照所載重新執業登記日起算屆滿第六年之翌日,為新發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