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執行機構及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後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前一年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名冊、服務概況及決算書。
二、本年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個人年度服務計畫書及預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