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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遺屬於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停止發給:
一、配偶再婚。
二、扶養子女之未滿五十五歲配偶,於其子女不符合第四十條規定請領條件時。
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於不符合第四十條規定請領條件時。
四、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五、失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