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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會救助機構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獎勵,由社會救助機構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表),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審定後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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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助機構申請獎勵事蹟表 │
├──┬──────┬─────┬──┬──┬──┤
│申請│ 日期│負 責 人│機構│承辦│聯絡│
│ │設立許可 ├──┬──┤ │ │ │
│機構│ 文號│職稱│姓名│地址│人員│電話│
├──┼──────┼──┼──┼──┼──┼──┤
│ │ │ │ │ │ │ │
├──┼──────┴──┴──┴──┴──┴──┤
│具體│ │
│事蹟│ │
├──┼─────────────────────┤
│層轉│□1 從事社會救助研究發展具卓越績效者:(請│
│機關│ 說明) │
│審核│ │
│意見│□2 其他辦理社會救助業務,具有特殊貢獻者:│
│ │ (請說明) │
│ │ │
│ │ (機關戳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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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章│機關│ │業務│ │承辦│ │
│處 │首長│ │主管│ │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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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具體事蹟請附證明文件影本俾便審核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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