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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輔導其主管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每年至少辦理二次不預先通知查核,並得結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聯合稽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輔導、查核項目包含組織管理、建築物及設施設備、專業服務、權益保障等。
針對輔導、查核發現之缺失,主管機關應輔導改善或依法限期改善,缺失改善情形應列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指標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