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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理事、監事或社員代表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辭職書送達合作社社址所在地時,即生效力,由候補人員依次遞補。
辭職人員原辦理之任務工作,應完成交接事宜。交接、辭職及遞補情形,應於會議提出報告案。
第一項辭職生效後,不得在同一任期內再行當選原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