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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經遞補後,理事、監事人數仍未達章程規定名額半數時,應召開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補選。
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出缺時,應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分別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補選之。但出缺時所遺任期未滿六個月者,得分別由理事、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社員代表出缺,由候補社員代表依次遞補;經遞補後,社員代表人數仍未達章程規定名額半數或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最低人數時,應即辦理補選。
前三項之遞補及補選者,以同一任期為其任期。
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候補社員代表以書面向合作社聲明放棄遞補者,喪失其候補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