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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合作社之選舉或罷免,應以會議並採投票方式為之。但社員代表之選舉或罷免,得經理事會決議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採非會議方式辦理;採通訊投票或電子投票者,應另於章程規定,其辦理辦法應包含選舉之通知、選務人員、投票規則及認定、開票、選舉爭議、當選人之通知、公告等事項,由理事會提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後辦理。
前項會議之出席人數須有應出席人數之過半數;其應出席人數,指具出席該次會議資格者之總人數。
合作社之選舉會議未達法定出席人數流會者,應於十五日內重新召開會議選舉。
前項重新召開選舉會議人數,得依章程規定以實際出席人數開會選舉;其實際出席人數應有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