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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定期召開督導會議,其社會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收出養相關課程在職訓練至少二十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