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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亡故役男之遺骸由服勤單位協助遺族辦理保管、冰存、安葬及安厝。
境外亡故役男之遺骸由服勤單位協助遺族運送返國或就地火化後將骨灰攜回國內,並辦理後續安葬、安厝事宜,需用機關視需要提供協助。
亡故役男無遺族時,其遺骸之保管、冰存、安葬及安厝由服勤單位辦理。